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185號
TCDV,108,司促,12185,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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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85號
債 權 人 龔秋香 
債 權 人 郭玉珠 
債 權 人 簡薇珊 
債 權 人 黃尊榮 
債 權 人 余沛臻即余秀子


債 權 人 王映潔 
債 權 人 陳余櫻柳
債 權 人 曾清森 
債 權 人 林艷秋 
前列九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龔秋香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龔秋香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叁拾萬肆仟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玉珠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玖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薇珊清償新臺幣肆佰叁拾貳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尊榮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余沛臻即余秀子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
   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映潔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陸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余櫻柳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清森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捌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艷秋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貳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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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