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85號
債 權 人 龔秋香
債 權 人 郭玉珠
債 權 人 簡薇珊
債 權 人 黃尊榮
債 權 人 余沛臻即余秀子
債 權 人 王映潔
債 權 人 陳余櫻柳
債 權 人 曾清森
債 權 人 林艷秋
前列九人共同之
送達代收人 龔秋香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龔秋香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叁拾萬肆仟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玉珠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玖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薇珊清償新臺幣肆佰叁拾貳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尊榮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余沛臻即余秀子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
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映潔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陸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余櫻柳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清森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捌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艷秋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貳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