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77號
債 權 人 簡美玲
債 權 人 鍾春鑾
債 權 人 王珮喻
債 權 人 簡惠玲
債 權 人 李惠美
債 權 人 鍾函妮
債 權 人 譚金枝
前列七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簡美玲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美玲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零玖萬貳仟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應向債權
人鍾春鑾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珮喻清償新臺幣叁拾
肆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㈣債務人
應向債權人簡惠玲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伍萬貳仟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惠美清
償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鍾函妮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玖
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㈦債務人應向債
權人譚金枝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