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9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賴建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賴建源於民國92年9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
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
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71%計付之利息,併
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二項修法規定至實施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
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
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
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
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自民國95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
0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09
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給
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3,589元(含本金48,275元、利息
15,314元)及其中48,275元自民國95年12月25日至104年8月
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
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
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209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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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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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賴建源 │民國95年12月│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九│
│ │48275 │ │25日起 │月31日止 │點七一 │
│ │元 │ ├──────┼──────┼───────┤
│ │ │ │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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