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鎮鋊即柯振欽之繼承人、柯鎮益即柯
振欽之繼承人、彭柯麗珠即柯振欽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繼承系統表。
㈡確認債務人為「柯鎮鋊」抑或「柯振鋊」?「柯鎮益」
抑或「柯振益」?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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