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76號
債 權 人 陳宜姍
債 權 人 陳芮妤
債 權 人 王裕鈜
債 權 人 羅金珠
債 權 人 王國雄
債 權 人 王翊霖
債 權 人 張福如
債 權 人 王哲仁
債 權 人 王儀絜
債 權 人 黃䕒儀
前列十人之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宜姍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宜姍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捌萬叁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芮妤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裕鈜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金珠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捌萬陸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國雄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陸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翊霖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玖萬陸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福如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哲仁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捌萬捌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儀絜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䕒儀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