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74號
債 權 人 吳玲金
債 權 人 張漢榮
債 權 人 王燕芬
債 權 人 陳謝秋花
債 權 人 謝賴秋鑾
債 權 人 林筠茵
債 權 人 林家賢
債 權 人 王文暉
債 權 人 王瓊花
債 權 人 梁典婷
債 權 人 許淑霞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玲金清償新臺幣叁仟肆佰陸拾柒萬肆
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漢榮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叁萬貳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燕芬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謝秋花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玖萬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賴秋鑾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筠茵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叁萬捌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家賢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陸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文暉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瓊花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捌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典婷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淑霞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