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66號
債 權 人 林玉珠
債 權 人 林聿芸
債 權 人 吳昭樂
債 權 人 蒲素英
債 權 人 王燕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耀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㈠給付債權人林玉珠金額新臺幣64,000元是
否有誤?(因與狀附切結書金額不相符)
㈡確認請求標的㈣給付債權人林聿芸金額新臺幣107,000元
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切結書金額不相符)
㈢確認請求標的㈤給付債權人吳昭樂金額新臺幣1,002,000
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切結書金額不相符)
㈣確認請求標的㈨給付債權人蒲素英金額新臺幣107,000元
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切結書金額不相符)
㈤確認請求標的給付債權人王燕苹金額新臺幣106,000元
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切結書金額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