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966號
TCDV,108,司促,11966,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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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66號
債 權 人 林玉珠 

債 權 人 林聿芸 

債 權 人 吳昭樂 
債 權 人 蒲素英 
債 權 人 王燕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耀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㈠給付債權人林玉珠金額新臺幣64,000元是
   否有誤?(因與狀附切結書金額不相符)
  ㈡確認請求標的㈣給付債權人林聿芸金額新臺幣107,000元
   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切結書金額不相符)
  ㈢確認請求標的㈤給付債權人吳昭樂金額新臺幣1,002,000
   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切結書金額不相符)
  ㈣確認請求標的㈨給付債權人蒲素英金額新臺幣107,000元
   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切結書金額不相符)
  ㈤確認請求標的給付債權人王燕苹金額新臺幣106,000元
   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切結書金額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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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