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959號
TCDV,108,司促,11959,201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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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59號
債 權 人 易克敏 
債 權 人 易克勤 
債 權 人 廖憲宗 
債 權 人 張宗賢 
債 權 人 王培倫 
債 權 人 吳承軒 
債 權 人 吳章傑 
債 權 人 吳承容 
前列八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易克敏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易克敏清償新臺幣叁仟陸佰捌拾肆萬陸
  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應向債
  權人易克勤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憲宗清償新臺幣叁拾
  貳萬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㈣債務人
  應向債權人張宗賢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培倫清償新
  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㈥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承軒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章傑
  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承容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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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