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59號
債 權 人 易克敏
債 權 人 易克勤
債 權 人 廖憲宗
債 權 人 張宗賢
債 權 人 王培倫
債 權 人 吳承軒
債 權 人 吳章傑
債 權 人 吳承容
前列八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易克敏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易克敏清償新臺幣叁仟陸佰捌拾肆萬陸
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應向債
權人易克勤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憲宗清償新臺幣叁拾
貳萬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㈣債務人
應向債權人張宗賢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培倫清償新
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㈥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承軒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章傑
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承容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