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58號
債 權 人 吳金蓮
債 權 人 黃汝錦
債 權 人 吳碧珠
債 權 人 卓秀蘭
債 權 人 吳易螣
債 權 人 吳家齊
債 權 人 吳金虎
債 權 人 陳薏雯
債 權 人 紀懿芳
債 權 人 吳明潔
上九人共同
代 理 人 吳金蓮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金蓮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零捌萬貳仟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汝錦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捌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碧珠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捌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卓秀蘭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易螣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家齊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金虎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明潔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薏雯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紀懿芳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