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957號
TCDV,108,司促,11957,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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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57號
債 權 人 曾沛淳 
債 權 人 鄭丹  
債 權 人 洪莉淇 

債 權 人 劉志耀 
債 權 人 曾千雄 
前列四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曾沛淳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沛淳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捌拾玖萬柒
   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丹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貳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莉淇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玖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志耀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千雄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陸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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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