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57號
債 權 人 曾沛淳
債 權 人 鄭丹
債 權 人 洪莉淇
債 權 人 劉志耀
債 權 人 曾千雄
前列四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曾沛淳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沛淳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捌拾玖萬柒
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丹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貳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莉淇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玖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志耀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千雄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陸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