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6號
債 權 人 陳惠玲
債 權 人 李淑娟
債 權 人 周芫生
債 權 人 周菊英
債 權 人 周學忠
債 權 人 周許金月
債 權 人 劉寶珠
債 權 人 張夢媛
債 權 人 韓淑慧
債 權 人 劉又瑄
債 權 人 林翠萍
債 權 人 吳秋敏
債 權 人 陳盈瑄
債 權 人 龍維俶
債 權 人 沈思敬
債 權 人 劉婷瑀
債 權 人 陳琳琳
前列李淑娟、周芫生、周菊英、周學忠、周許金月、劉寶珠、張
夢媛、韓淑慧、劉又瑄、林翠萍、吳秋敏、陳盈瑄、龍維俶、沈
思敬、劉婷瑀、陳琳琳共同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惠玲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壹萬陸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淑娟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肆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⑶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芫生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⑷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菊英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柒萬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⑸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學忠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萬捌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⑹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許金月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陸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寶珠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肆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⑻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夢媛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韓淑慧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⑽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又瑄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⑾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翠萍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⑿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秋敏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盈瑄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龍維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⒂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沈思敬清償新臺幣貳佰零叁萬肆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婷瑀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⒄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琳琳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