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946號
TCDV,108,司促,11946,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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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6號
債 權 人 陳惠玲 
債 權 人 李淑娟 
債 權 人 周芫生 
債 權 人 周菊英 
債 權 人 周學忠 
債 權 人 周許金月
債 權 人 劉寶珠 
債 權 人 張夢媛 
債 權 人 韓淑慧 
債 權 人 劉又瑄 
債 權 人 林翠萍 
債 權 人 吳秋敏 
債 權 人 陳盈瑄 
債 權 人 龍維俶 
債 權 人 沈思敬 
債 權 人 劉婷瑀 
債 權 人 陳琳琳 
前列李淑娟周芫生周菊英周學忠周許金月劉寶珠、張
夢媛、韓淑慧劉又瑄林翠萍吳秋敏陳盈瑄龍維俶、沈
思敬、劉婷瑀陳琳琳共同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惠玲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壹萬陸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淑娟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肆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⑶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芫生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⑷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菊英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柒萬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⑸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學忠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萬捌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⑹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許金月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陸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寶珠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肆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⑻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夢媛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韓淑慧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⑽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又瑄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⑾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翠萍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⑿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秋敏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盈瑄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龍維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⒂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沈思敬清償新臺幣貳佰零叁萬肆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婷瑀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⒄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琳琳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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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