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944號
TCDV,108,司促,11944,201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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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4號
債 權 人 陳湘華 
債 權 人 徐金山 
債 權 人 徐心瑀 
債 權 人 徐志豪 
債 權 人 徐立丞 
債 權 人 陳桂花 
債 權 人 何雅芳 
債 權 人 呂永盛 
債 權 人 莊粉紅 
債 權 人 方俊傑 
前列10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湘華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湘華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萬柒仟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金山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心瑀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志豪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立丞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桂花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雅芳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永盛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粉紅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方俊傑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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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