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4號
債 權 人 陳湘華
債 權 人 徐金山
債 權 人 徐心瑀
債 權 人 徐志豪
債 權 人 徐立丞
債 權 人 陳桂花
債 權 人 何雅芳
債 權 人 呂永盛
債 權 人 莊粉紅
債 權 人 方俊傑
前列10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湘華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湘華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萬柒仟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金山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心瑀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志豪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立丞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桂花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雅芳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永盛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粉紅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方俊傑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