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2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陳震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
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陳震偉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貳拾萬元整,並訂立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
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
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
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放款短查詢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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