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01號
債 權 人 陳龍吉
債 權 人 莊慧馨
債 權 人 葉小娃
債 權 人 劉世鴻
債 權 人 馮淑芬
債 權 人 戴碧盈
債 權 人 賴麗安
債 權 人 林姿如
債 權 人 朱怡菁
債 權 人 史孟書
債 權 人 廖婉菁
債 權 人 何棋亮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龍吉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叁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慧馨清償新臺幣捌佰叁拾伍萬貳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小娃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伍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世鴻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肆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馮淑芬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玖萬貳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戴碧盈清償新臺幣叁仟壹佰捌拾萬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麗安清償新臺幣玖佰零捌萬柒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姿如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怡菁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史孟書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叁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婉菁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肆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棋亮清償新臺幣捌佰玖拾叁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