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901號
TCDV,108,司促,11901,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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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01號
債 權 人 陳龍吉 
債 權 人 莊慧馨 
債 權 人 葉小娃 
債 權 人 劉世鴻 
債 權 人 馮淑芬 

債 權 人 戴碧盈 

債 權 人 賴麗安 
債 權 人 林姿如 

債 權 人 朱怡菁 
債 權 人 史孟書 
債 權 人 廖婉菁 
債 權 人 何棋亮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龍吉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叁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慧馨清償新臺幣捌佰叁拾伍萬貳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小娃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伍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世鴻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肆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馮淑芬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玖萬貳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戴碧盈清償新臺幣叁仟壹佰捌拾萬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麗安清償新臺幣玖佰零捌萬柒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姿如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怡菁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史孟書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叁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婉菁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肆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棋亮清償新臺幣捌佰玖拾叁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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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