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00號
債 權 人 謝枝
債 權 人 任淑慧
債 權 人 蔡淑芬
債 權 人 施葉小燕
債 權 人 施宜呈
債 權 人 施怡安
債 權 人 林月雲
債 權 人 王韋証
債 權 人 王國曜
債 權 人 王貞雅
債 權 人 梁素雲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枝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任淑慧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肆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淑芬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壹萬貳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施葉小燕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陸仟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施宜呈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貳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施怡安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陸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月雲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陸萬叁
仟壹佰壹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韋証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國曜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捌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貞雅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素雲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