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95號
債 權 人 歐素珍
債 權 人 張久英
債 權 人 張黃銀杏
債 權 人 張家棟
債 權 人 鄞顏愛
債 權 人 吳陳麗英
債 權 人 陳王麗娥
債 權 人 陳寶玉
債 權 人 歐忠保
債 權 人 林愛己
債 權 人 張敏玉
債 權 人 郭金振
債 權 人 陳王阿宿
債 權 人 歐育瑄
債 權 人 陳桂姿
債 權 人 陳秋宏
債 權 人 邱王金枝
債 權 人 李慧華
債 權 人 陳歐樹蘭
前列十九人共同代理人
歐素珍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歐素珍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捌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久英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黃銀杏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家棟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鄞顏愛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陳麗英清償新臺幣叁佰零伍萬捌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王麗娥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寶玉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歐忠保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愛己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陸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敏玉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金振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王阿宿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歐育瑄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桂姿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秋宏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貳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王金枝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慧華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歐樹蘭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貳仟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