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895號
TCDV,108,司促,11895,201905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95號
債 權 人 歐素珍 
債 權 人 張久英 
債 權 人 張黃銀杏
債 權 人 張家棟 
債 權 人 鄞顏愛 
債 權 人 吳陳麗英
債 權 人 陳王麗娥
債 權 人 陳寶玉 
債 權 人 歐忠保 
債 權 人 林愛己 
債 權 人 張敏玉 
債 權 人 郭金振 
債 權 人 陳王阿宿
債 權 人 歐育瑄 
債 權 人 陳桂姿 
債 權 人 陳秋宏 
債 權 人 邱王金枝
債 權 人 李慧華 
債 權 人 陳歐樹蘭
前列十九人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耀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ㄧ)給付債權人歐素珍金額0000000元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請求標的(五)給付債權人「鄞振傳」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請求標的(八)給付債權人陳寶玉金額645000元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確認請求標的(十九)給付債權人陳歐樹蘭金額0000000元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㈤提出債務人高耀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