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95號
債 權 人 歐素珍
債 權 人 張久英
債 權 人 張黃銀杏
債 權 人 張家棟
債 權 人 鄞顏愛
債 權 人 吳陳麗英
債 權 人 陳王麗娥
債 權 人 陳寶玉
債 權 人 歐忠保
債 權 人 林愛己
債 權 人 張敏玉
債 權 人 郭金振
債 權 人 陳王阿宿
債 權 人 歐育瑄
債 權 人 陳桂姿
債 權 人 陳秋宏
債 權 人 邱王金枝
債 權 人 李慧華
債 權 人 陳歐樹蘭
前列十九人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耀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ㄧ)給付債權人歐素珍金額0000000元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請求標的(五)給付債權人「鄞振傳」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請求標的(八)給付債權人陳寶玉金額645000元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確認請求標的(十九)給付債權人陳歐樹蘭金額0000000元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㈤提出債務人高耀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