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89號
債 權 人 蔡秉昆
債 權 人 胡伽如
債 權 人 康阡斈
債 權 人 郭晏銘
債 權 人 黃蕙君
債 權 人 鄭雅文
債 權 人 林霈菱
債 權 人 康金珠
債 權 人 黃鳳儀
債 權 人 魏育民
債 權 人 郭錦鳳
債 權 人 蘇月對
債 權 人 周嘉鴻
債 權 人 周育清
債 權 人 蔡孟珍
債 權 人 馬榮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耀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請求標的㈣給付債權人郭晏銘金額108,000元是否有誤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