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88號
債 權 人 黃月黎
債 權 人 林宜青
債 權 人 林玟郡
債 權 人 黃齡蕙
債 權 人 林祐鉉
前列林宜青、林玟郡、黃齡蕙、林祐鉉共同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月黎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叁拾貳萬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宜青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⑶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玟郡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⑷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齡蕙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⑸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祐鉉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