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881號
TCDV,108,司促,11881,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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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81號
債 權 人 陳鵬威 
代 理 人 鍾凱勳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慧娟、劉博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正確委任狀。(台端所附委任狀謹狀台北地院)
  ㈡請提出債務人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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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