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20號
債 權 人 柯修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頂馥鏈條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頂馥鏈條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 8年2月25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10447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 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 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 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已於 108年5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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