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720號
TCDV,108,司促,11720,201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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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20號
債 權 人 柯修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頂馥鏈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頂馥鏈條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108年2月25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10447號函准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
   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
   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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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馥鏈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