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08號
債 權 人 周瑞翔即良源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春鴻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如:承攬
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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