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4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吳金城
債 務 人 林助信律師即賴建華之遺產管理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賴建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七年四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九計算之違
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零點七三八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賴建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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