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130號
TCDV,108,司促,11130,2019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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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林祐詳 



債 務 人 林欣俞即林正逢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冠安即林正逢之繼承人



上 列 二人 廖素敏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弄00
            號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林欣俞林冠安應於繼承林正逢遺產範圍內與林祐詳
  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祐詳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第三人林正逢(
  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5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136,14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
  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林祐詳自民國107年7月17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36,14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㈤有關於債務人林欣俞林冠安應於繼承林正逢遺產範圍內負
  連帶責任之釋明:查債務人林祐詳(兼借款人)、林欣俞、林
  冠安為本案連帶保證人林正逢(歿)之法定繼承人,且未為拋
  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1153條之規定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正逢之遺產範圍內,對於其所積欠之
  債務負連帶責任。
 ㈥依約債務人林欣俞林冠安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林祐詳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36,147元整及如請求標
  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2.放款借據乙份。3.地院公文乙
  份。4.繼承系統表。5.原始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影本各乙份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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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