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祐詳、林欣俞即林正逢之繼承人、林
冠安即林正逢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廖素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列明債務
人林欣俞、林冠安之法定代理人。
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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