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張嘉云即詹錦珍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夢書即詹錦珍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齊芳即詹錦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詹錦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案外人張富程(已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前就讀逢甲大學
、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第三人詹錦珍(歿)為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7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86,554元整
,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案外人張富程自民國107年3月16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72,491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㈤有關於債務人張嘉云、張夢書、張齊芳應於繼承詹錦珍遺產
範圍內負連帶責任之釋明:查債務人張嘉云、張夢書、張齊
芳、張富程(兼借款人)為本案連帶保證人詹錦珍(歿)之法定
繼承人,且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2
項、1153條之規定,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詹錦珍之遺產範圍內
,對於其所積欠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㈥依約債務人張嘉云、張夢書、張齊芳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
內與案外人張富程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72,491元整及
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2.放款借據。3.地院公文。4.繼
承系統表。5.原始戶謄及除戶謄本。6.支付命令確定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