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128號
TCDV,108,司促,11128,2019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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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張嘉云即詹錦珍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夢書即詹錦珍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齊芳即詹錦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詹錦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案外人張富程(已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前就讀逢甲大學
  、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第三人詹錦珍(歿)為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7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86,554元整
  ,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案外人張富程自民國107年3月16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72,491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㈤有關於債務人張嘉云張夢書、張齊芳應於繼承詹錦珍遺產
  範圍內負連帶責任之釋明:查債務人張嘉云張夢書、張齊
  芳、張富程(兼借款人)為本案連帶保證人詹錦珍(歿)之法定
  繼承人,且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2
  項、1153條之規定,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詹錦珍之遺產範圍內
  ,對於其所積欠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㈥依約債務人張嘉云張夢書、張齊芳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
  內與案外人張富程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72,491元整及
  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2.放款借據。3.地院公文。4.繼
  承系統表。5.原始戶謄及除戶謄本。6.支付命令確定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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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