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34號
債 權 人 家新管理實業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亮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漏未載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補正。
㈡請提出「家新管理實業有限公司」即為「家新大飯店」之
釋明資料。
㈢請確認債務人王亮喆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提出債務人
王亮喆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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