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034號
TCDV,108,司促,11034,2019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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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34號
債 權 人 家新管理實業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亮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漏未載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補正。
  ㈡請提出「家新管理實業有限公司」即為「家新大飯店」之
   釋明資料。
  ㈢請確認債務人王亮喆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提出債務人
   王亮喆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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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新管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