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09號
債 權 人 陳秋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天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本件債權人以票據關係對債務人李天賜請求,惟債務人李天
賜非系爭支票發票人,亦非背書人,故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
未釋明兩造間有借款關係,請另提出證明文件釋明債權人與
債務人李天賜間之借款關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