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809號
TCDV,108,司促,10809,2019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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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09號
債 權 人 陳秋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天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本件債權人以票據關係對債務人李天賜請求,惟債務人李天
  賜非系爭支票發票人,亦非背書人,故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
  未釋明兩造間有借款關係,請另提出證明文件釋明債權人與
  債務人李天賜間之借款關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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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