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684號
TCDV,108,司促,10684,2019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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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8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䕒予即張靜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玖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3年02月1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
    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
    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03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1200元,違約金之計
    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相對人至95年04月25日止共計結帳為100194元未按期給
    付,其中91325元為自93年02月18日起至95年04月25日
    止之消費款,5869元為循環利息,3000元為違約金。為
    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帳務資料。證二:申請書。證三:約定條
  款。證四: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068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䕒予即張│104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91325 │靜如   │起     │      │       │
│  │元  │     ├──────┼──────┼───────┤
│  │   │     │95年04月26日│至104年8月31│年息20%    │
│  │   │     │起     │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䕒予即張│自民國95年04│至清償日止 │月息1200元,最│
│  │91325 │靜如   │月26日起  │      │高以連續三期為│
│  │元  │     │      │      │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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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