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8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䕒予即張靜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玖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3年02月1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
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
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03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1200元,違約金之計
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相對人至95年04月25日止共計結帳為100194元未按期給
付,其中91325元為自93年02月18日起至95年04月25日
止之消費款,5869元為循環利息,3000元為違約金。為
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帳務資料。證二:申請書。證三:約定條
款。證四: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068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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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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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䕒予即張│104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91325 │靜如 │起 │ │ │
│ │元 │ ├──────┼──────┼───────┤
│ │ │ │95年04月26日│至104年8月31│年息20% │
│ │ │ │起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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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䕒予即張│自民國95年04│至清償日止 │月息1200元,最│
│ │91325 │靜如 │月26日起 │ │高以連續三期為│
│ │元 │ │ │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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