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01號
債 權 人 林善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文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文郎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 提出之存證信函影本尚無從釋明系爭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4月22日裁定命其補正「㈠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 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對債務人賴文郎請求之釋 明文件(如:土地承租契約書影本)。㈡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 方式。」之原因事實相關釋明,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24日送 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