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許致瑋
相 對 人 艾鎷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耿光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案號995E233 )調解成立內容:相對人同意 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前給付聲請人工資共計新臺幣柒 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工資之勞資爭議 ,於民國108 年5 月2 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 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案號995E233 ),而 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第1 項,於108 年 5 月10日前將工資新臺幣(下同)70,000元匯入聲請人之薪 資帳戶。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 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 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於108 年5 月2 日調解 成立,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 項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社 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足認相 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茲聲請 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 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 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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