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135號
TCDV,108,勞執,135,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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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張自華 
相 對 人 台灣博通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肇家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8年4月9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835H288)調解成立內容關於:「勞方張自華請求事項:勞資雙方同意以新臺幣5萬4742元和解,資方(即相對人)同意自108年5月至6月共分3期給付,第1期1萬8248元資方於5月2日前給付勞方,第2期1萬8247元資方於5月15日前給付勞方,第3期1萬8247元資方於6月5日前給付勞方,每期給付金額匯入勞方張自華原薪資帳戶內,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4 月9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 案。詎相對人未履行調解內容,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 調解,於108年4月9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案號83 5H288號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 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就上 述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相對人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 ,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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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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