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117號
TCDV,108,勞執,117,20190508,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廖偲伶
      徐鈺茹
      王翊丞
相 對 人 麥克鴻業有限公司

      麥克文森實業有限公司

      麥克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三 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謝佳容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8年2月26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79H135、273H105)調解結果,相對人同意連帶給付聲請人廖偲伶新台幣174,223元、聲請人徐鈺茹新台幣299,250元、聲請人王翊丞新台幣87,050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 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案件,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調解成立 ,調解內容係相對人自108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之末日,分期 給付積欠聲請人廖偲伶徐鈺茹王翊丞之工資、獎金等合 計各新台幣(下同)174,223元、299,250元、87,050元,如 有一期未按期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並負連帶給付義 務,因相對人未依調解紀錄履行,爰聲請就調解結果,准予 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 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8年2月26日調解成立內容如上,有聲 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8年3月11日中市勞資字第10 80006477號函及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 :379H135、273H105)為證,堪信屬實,足認相對人對聲請



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 人未履行上開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1/1頁


參考資料
麥克文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麥克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麥克鴻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