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15號
再審原告 竣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婷喻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淑娟間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
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
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7年度簡
上字第50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萬元,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
徵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林慶郎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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