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微字第2號
再審原告 蕭金一即蕭健義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蕭清溢間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
民國108年3月13日本院108年度小上字第23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萬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4項、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