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7年度,4號
TCDV,107,金,4,2019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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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雨岑  臺南市○○區○○○街000號九樓之18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雙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1,250,000-252,000
=1,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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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