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雨岑 臺南市○○區○○○街000號九樓之18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雙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1,250,000-252,000
=1,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