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441號
TCDV,107,重訴,441,20190530,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弘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孟海 
被 上訴人 阮堡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9萬04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9萬3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1/1頁


參考資料
弘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