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弘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孟海
被 上訴人 阮堡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9萬04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9萬3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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