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解構年代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建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買賣行
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818,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