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02號原 告 謝永吉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被 告 謝金欽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事後查核,被告於民國108年5月6日言詞辯論時未受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7月1日星期一下午兩點十分到兩點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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