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102號
TCDV,107,訴,3102,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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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02號
原   告 謝永吉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被   告 謝金欽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後查核,被告於民國108年5月6日言詞辯論時未受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7月1日星期一下午兩點十分到兩點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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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