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78號
原 告 陳正緣
被 告 陳雅爵
訴訟代理人 林靜芬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 萬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9,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
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