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077號
TCDV,107,訴,1077,20190502,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77號
上訴人 盧致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惠珠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8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