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482號
上 訴 人 林美霞
被上訴人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訴訟代理人 呂勝賢律師
被上訴人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訴訟代理人 廖凱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28
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7 年中簡字第162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8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 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1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2 、5 款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訴 訟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 年1 月22 日具狀請求追加訴外人林愷宸為上訴人,並請求追加上訴聲 明為2 名上訴人對兩家媒體各求償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 語。依上開追加上訴狀之內容所載,係以訴外人林愷宸之人 格權遭侵害,而請求被上訴人各求償10萬元。然查,上訴人 與訴外人林愷宸各有獨立之人格權,是本件上訴人與訴外人 林愷宸之請求基礎事實顯然不同,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 且訴外人林愷宸並非一審之當事人,其各別請求原因、事實 尚未經調查,顯然有礙於被上訴人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 亦對於訴外人林愷宸及被上訴人之審級利益有所損害。另被 上訴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 蘋果新聞)亦具狀表示不同意追加,是被上訴人追加訴外人 林愷宸為上訴人及追加請求被上訴人2 人應賠償訴外人林愷 宸,於法不合,依法不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方面:
㈠於原審主張:
⑴被上訴人蘋果新聞於107 年4 月28日、同年月29日為附表一 之網路新聞報導(含動畫),及被上訴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三立公司)於同年4 月28日為附表二之網路新聞 報導,為不實報導【上訴人主張不實之原因,如附表()內 所載】,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 188 條、第195 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各 賠償上訴人精神慰撫金10萬元等語。
⑵並聲明:被上訴人應各給付上訴人10萬元。 ㈡於上訴時補稱:
⑴新聞自由不應該無限上綱。東海大學說謊是真的,對上訴人 林美霞跟林同學的傷害是真的。事實真相在這起新聞中被扭 曲,針對當時提供的證物還有訪談,各大媒體便即時將新聞 下架,包括TVBS、中時、聯合、東森新聞ET today、自由等 等。但被上訴人三立新聞與蘋果新聞的傲慢與顢預,不接受 上訴人最卑微的請求,將新聞下架。這卑微的請求不是一次 、二次,是十數次,直到第一次遞狀當天,還再次確認新聞 是否存在。蘋果新聞中的動晝極盡羞辱。整齣動畫搭配新聞 ,其中有上訴人的音檔,上訴人的聲音辨識度很高,所以這 則新聞是由鄰居告知家人。上訴人並不知道新聞會播出,直 到朋友通知。當上訴人連結新聞看到時,網路已經鋪天蓋地 的攻擊。看到蘋果新聞的報導真的非常難過,尤其新聞播出 的極盡羞辱之動畫,更是心如千刀萬剮。整起新聞,形塑成 媽寶跟寶媽對東海大學的無理取鬧,製造出網路上一片倒的 謾罵、諷刺、嘲諷的霸凌,討論熱度超乎想像。 ⑵對於這則與事實不符且損害至深的新聞,上訴人透過郵件、 電話、簡訊,無數次的聯繫兩家媒體,特別是蘋果新聞,更 是數不清次數的溝通、請求。蘋果新聞,在文字新聞上方, 先以「動新聞」來敘述整起報導,其中更加上極盡羞辱的媽 寶與寶媽動畫。蘋果在這則新聞動畫中顯而易見,失去新聞 媒體的客觀與中立,媒體自身心證已然成形,形塑母子兩人 的無知與無恥。除了三立新聞外,所有聯繫上的大小媒體, 經過求證,都很快地將新聞下架。而三立新聞,跟隨蘋果新 聞而做出的錯誤報導,無視林美霞提供的證明。請三立新聞 將轉載的錯誤新聞下架,為何如此傲慢地置之不理,對上訴 人造成傷害。
㈢並聲明:
⑴原判決廢棄。
⑵被上訴人應各給付上訴人10萬元。
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被上訴人方面:
㈠於原審辯稱略以:
附表一、二新聞報導(合稱系爭新聞報導)主要說明上訴人 之子在106 年10月間未到校上課,至於詳細精確時間點在10 月初、10月中或10月底,並非系爭報導之重要事項。被上訴 人蘋果新聞在報導前,有對上訴人訪談,依訪談上訴人、東 海東學公關之內容,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蘋果新聞電子郵件 之內容,及參酌上訴人所寄發存證信函之內容,認上訴人確 有表達學費受有損失之意,被上訴人蘋果新聞報導前已經合 理查證,所為報導並無不實,被上訴人三立公司報導亦係根 據被上訴人蘋果新聞報導之內容,系爭新聞報導,難認有不 法侵害上訴人名譽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上訴人之訴 駁回。
㈡被上訴人蘋果新聞於上訴時補稱:
動新聞影片內容,目的在促使一般社會大眾,省思大學生( 不論是18歲行將屆20歲成年之齡,或是已滿20歲之成年人) 與學校間,大學生與父母家庭之間,大學與學生家長之間, 相互之間如何互動聯繫,期能達成大學教育培養人才之功能 ,學生獨立人格之維護、培養等,目的顯係為促進公眾利益 ,藉以提醒閱聽大眾省思討論,顯亦係善意發表言論,社會 之一般閱聽大眾閱聽系爭報導及動新聞內容,當均能理性認 知報導之內容及目的,難認有超出對可受公評事務為善意合 理評論之範圍。
㈢被上訴人三立公司於上訴時補稱:
查系爭報導是以東海大學收受高額學費,惟就上訴人之子未 到校上課情形,未啟動校園安全通報機制,經上訴人認東海 大學有違照護學生之義務為報導事實。近來大學學費高漲, 造成付費接受教育之學生及家長沈重負擔,系爭報導旨就大 學是否未提供與高額學費相應服務之情形,提供公眾討論, 而非以上訴人不滿或提告為主,自始並無侵害上訴人名譽可 言。被告所屬記者於製作系爭報導之際,見同案被告蘋果新 聞就本案所製作之報導,業就上訴人本人、上訴人之子之成 績單、上訴人發送予東海大學之存證信函、東海大學予以相 當合理查證,內容足堪可信,且有衡平上訴人、東海大學雙 方之說法,爰製作系爭報導,內容中亦有明確載述蘋果報導 中所查證內容,並無憑空捏造、刻意偏頗之情。 ㈣被上訴人並均聲明:上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 新聞媒體工作者提供資訊、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 得以發揮;倘嚴格要求其報導之內容必須絕對正確,則將限
縮其報導空間,造成箝制新聞自由之效果,影響民主多元社 會之正常發展。故新聞媒體工作者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應從輕酌定之。又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 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於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 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 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 。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其負侵權行 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851 號判決、 95年度臺上字第236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涉及侵害他人 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 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 否。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 ,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 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 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 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 97年度臺上字第970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蘋果新聞於105 年4 月28日、同年4 月 29日在網站為附表一報導,被上訴人三立公司於105 年4 月 28日為附表二報導等情,業據提出報導文字為證(見原審卷 第10至16頁),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惟被上訴人否認有 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關於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3報導中關於上訴人之子自 106 年10月開始曠課3 個多月部分,依東海大學107 年7 月 6 日東茂秘字第10700080190 號函覆內容,上訴人兒子即訴 外人林愷宸確實自106 年10月起即未到校上課(見原審卷第 44頁),可認被上訴人之報導,並無不實之處。又上訴人兒 子究竟於106 年10月初即未到校,或自106 年10月底開始未 到校,有無參與期中考(即附表一編號3)、東海大學老師 何時與上訴人兒子面談(即附表一編號5),上訴人母親究 竟是107 年1 月21日收到成績單時或107 年2 月22日始知悉 兒子何時起未到校上課(即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1) ,上訴人兒子究竟系曠課或缺課(見原審卷第87頁),東海 大學之預警機制究竟是附表一報導所述依據東海大學的缺曠 課相關規定(見原審卷第11頁)或上訴人所述依據東海大學 學士班學生學業預警制度及輔導實施辦法(見原審卷第85頁 正面),應非報導內容之重點,細節處有所出入,均不致使 上訴人人格評價受到貶損。且附表一編號5內容,僅係表示 上訴人之子未到校之後,老師曾與上訴人之子面談,並未指
明面談的時間點係何時,縱令上訴人所主張面談時間是106 年12月7 日,上開報導亦無不實之處。至於附表二編號4報 導上訴人兒子的比一般學生年紀大,因上訴人自承:其兒子 於高中時有休學過,故念大二時為22歲(見原審卷第85頁背 面),故上訴人之子確實較同年級學生年齡(平均年齡應為 19歲上下)大,故此部分亦無不實報導,無不法侵害上訴人 名譽。
⒉關於附表一編號2、4報導內容及編號6標題,及附表二編 號3內容、編號5報導標題,經查:
①被上訴人蘋果新聞員工於報導前,有對上訴人訪談,此為上 訴人所不爭執。上訴人於訪談過程中表示:「他(即上訴人 兒子)上的這個國際學院,每一學期要花超‧‧‧,光在學 校花的錢,不包括生活費,就是學校要繳的書籍費、學雜費 、什麼的,每學期就超過10萬塊。. . . 他是全英文的. . . 」等語,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97頁背面 )。參以上訴人以自己為寄件人名義,於107 年4 月18日對 收件人東海大學校長王茂駿寄發存證信函,內容記載:「‧ ‧‧請問,東海大學在林愷宸從校園失蹤事件,應該負起什 麼責任,該給林愷宸與家長什麼交代與補償。‧‧‧附件二 ,本學程每學期學費超過七萬臺幣(開學後另有高額書本費 及系辦費」等語,有存證信函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18至22 頁)」,可知無論該學費究竟是上訴人支付、或由上訴人之 子辦理就學貸款後支付(依一般情形上訴人亦須就其子就學 貸款擔任連帶保證人,負有連帶清償責任),上訴人確實一 再表示學費受有損失。再者,依上訴人所提出上訴人之子 105 年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費繳費證明單(見原審卷第25頁 ),其上表示其中學費、雜費、語言教學費合計已將近七萬 多元,至於雖記載就學貸款可貸金額81,895元,惟光從繳費 證明單無從得知上訴人之子學費是否就學貸款繳納。綜上, 足認被上訴人上開報導內容,在報導前已經「合理查證」, 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應認已盡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 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②至於上訴人一再表示其並沒有生氣等語,惟觀之上訴人存證 信函的措詞用語:「‧‧‧現在,本人林美霞要對東海大學 做出最嚴厲的控訴,什麼樣的學校,讓學生‧‧‧。此事關 係到眾多學生之校園安全。因之,將本文同時寄送蘋果日報 爆料投訴」等語(見原審卷第19至22頁),及上訴人於107 年4 月20日向被上訴人蘋果新聞以電子郵件投書爆料後,復 於107 年4 月25日以電子郵件續為追蹤詢問而表示:「您好
,請問這個投訴你們是否還在追蹤,沒有收到你們任何更新 的訊息,如果貴報不再繼續追蹤,這份投訴,將轉到自由時 報,預計下週,會找臺中市立委盧秀燕處理對東海大學的投 訴,如果沒有得到東海大學的善意回應。一個月後,將進行 侵權訴訟,學生林愷宸,家長林美霞」等語,有電子郵件在 卷可參(見原審卷第78頁),可認上訴人因本件事件,對東 海大學的回應,頗為不滿,並有提起侵權訴訟的打算。故被 上訴人就上訴人生氣、不滿或母嗆告東海等情緒字眼之報導 ,屬「合理評論」之範疇,難認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 ③至於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蘋果新聞附表一報導檢附之動畫, 係侮辱人的動畫等語,並聲請本院勘驗該動新聞動畫。經本 院勘驗結果(見本院108年1月15日勘驗筆錄): 〈開始〉
片頭旁白:
(字幕)愛子缺課,三個月未獲通知,媽媽怒告大學侵權 旁白:
(字幕)被稱為臺中最美校園的東海大學,近日卻被學生家 長提出侵權損害賠償
聲音來源林姓學生媽媽:
學生完全沒有到學校,沒有人去通知
旁白:
(字幕)原來這位林媽媽的兒子,20多歲,就讀東海大學二 年級,但沒想到從去年10月就開姶曠課,學校也沒 有通知家長,直到今年1 月底,收到這張滿是鴨蛋 的成績單,她才知道代誌大條了,追問之下,兒子 卻只說心情不好
聲音來源林姓學生媽媽:
我兒子在學校發生什麼事情,第二個為什麼沒有通知我 旁白:
(字幕)這位媽媽好生氣,認為學校一學期學費超過7 萬元 ,但學生3 個月沒去上課,學校卻沒有告知家長, 認為自己的權利受損,決定對學校提出侵權告訴, 對此校方反擊回應
聲音來源東海大學公關陳昭如:
學校一定有SOP 會寄預警給家長,而且收信人是家長收,導 師事後發生也有跟學生面談
旁白:
(字幕)學校表示該名學生已經20多歲,比一般大學生年長 ,因此絕對有自主能力,而專家表示
聲音來源國立彰化範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郭麗安:
不需要為了這種事情告學校,反而要幫助孩子找到他學習的 樂趣在哪裏
〈結束〉
經查:依上開勘驗結果及原審卷內所附之畫面截圖,該報導 所搭配之電腦動畫,雖有母親抱起身軀相當大的孩子、成年 孩子倚靠母親胸口,母親緊靠著並環抱著孩子撫摸、孩子怯 懦著緊貼抱著母親,母親正在指責某人等內容(見原審卷第 89至91頁截圖畫面),惟附表一之報導及動畫,均未指名道 姓指涉特定人,無法直接自報導及影片內容辨識事件之當事 人,已盡相當之保護措施。且上訴人自承其子已22歲(見原 審卷第85頁背面),附表一報導提及「依民法規定,已具有 完全行為能力,能獨立有效為法律行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 負責,曠課為學生(即上訴人之子)自主選擇的結果」,係 就大學與大學生的關係為報導。就大學與家長的關係,提及 「當學生曠課時,學校是否應聯繫通知家長。家長嗣後得知 孩子長期缺課時,瞭解孩子缺課原因之重要性」等內容(見 原審卷第13頁),均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發表言論。而報導搭 配之動畫內容,應係提醒閱聽大眾省思,就此個案議題(包 含已成年之大學生長期未到校上課,校方應否及何時通報家 長;家長自身是否也應時時關心成年孩子;家長是否應讓成 年孩子為其自身的行為負責等議題),是否適合⑴由母親即 上訴人寄發存證信函方式指責大學,向大學要求校方應給學 生及學生家長交代與補償?⑵家長以寄發存證信函、提告侵 權訴訟之方式維護其自身與兒子權益之方式,是否適當?⑶ 母親會否過於呵護成年兒子?此當係就可受公評之事實發表 言論,難認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
⒊綜上,被上訴人蘋果新聞報導,在報導前係經過訪談上訴人 及東海大學公關組人員之合理查證,係依查證所得資料,有 相當理由確信其報導內容為真實,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 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且關於滿20歲之大學生,具 完全行為能力,如果長期曠課,大學是否應通報學生家長、 是否有侵害家長的權利,涉及法律知識的傳達,此議題與公 共利益有關,應屬可受公評之事。被上訴人蘋果新聞就所表 述之事實,並未過於誇大或扭曲,被上訴人三立公司之報導 ,亦係根據被上訴人蘋果新聞報導,被上訴人三立公司並非 明知或有明顯理由足以懷疑被上訴人蘋果新聞消息之真實性 或報導之正確性,被上訴人三立公司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 真實,應認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被上訴人本於新聞 自由而為系爭新聞報導,提供民眾多元思考,俾促進民主社
會多元發展,應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做評論,為言論自由所 保障,被上訴人系爭新聞報導應無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系爭報導侵害上訴人名譽權 ,依民法第184 、第188 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 人各賠償上訴人精神慰撫金1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並無不當,上訴人猶執陳詞抗 辯原審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五、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 必要,附此敘明。
六、結論: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463 條、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 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楊忠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附表一:蘋果報導(有動畫)
┌──┬──────────────────┬─────┐
│編號│報導內容 │證據出處 │
│ │(上訴人主張) │ │
│ │ │ │
├──┼──────────────────┼─────┤
│1 │今年1月底她接到成績單,發現兒子每科 │原審卷10頁│
│ │幾乎都零分,追問後才發現他從去年10月│ │
│ │底開始就未到校上課 │ │
│ │(上訴人主張:兒子106 年10月底開始就│ │
│ │未到校,並不是我追問後才發現他從去年│ │
│ │十月底未到校,其實上訴人兒子106 年10│ │
│ │月開始就未到校。此外,上訴人是從107 │ │
│ │年2 月22日才知道兒子曠課。上訴人於 │ │
│ │107 年1 月21日接到兒子的成績單,只有│ │
│ │一科有分數,其他科是零分。) │ │
├──┼──────────────────┼─────┤
│2 │因為學費是她付的,所以她覺得權利受 │見原審卷第│
│ │損。 │10頁 │
│ │(上訴人主張:實際上學雜費是我兒子助│ │
│ │學貸款,至於我的權益受損權利受損,不│ │
│ │是在講我付出的學費受損,而是因為我擔│ │
│ │心受怕,因為我去年病危,我覺得權利受│ │
│ │損並非學費是他付的,我是覺得學校因為│ │
│ │曠課沒有通知我,導致我和我兒子兩人身│ │
│ │心受創嚴重。) │ │
├──┼──────────────────┼─────┤
│3 │東海大學表示,林生去年期中考成績不好│見原審卷第│
│ │,校方曾寄通知給家長。 │11頁 │
│ │(上訴人主張:兒子並沒有去期中考,因│ │
│ │為他從10月開始就沒有進學校。) │ │
├──┼──────────────────┼─────┤
│4 │林母不滿校方未通知,讓她今年1月才發 │見原審卷第│
│ │現兒子缺課三個多月,氣得對學校寄存證│12頁 │
│ │信函,不排除提告求償。 │ │
│ │(上訴人主張:我是107 年2 月22日助教│ │
│ │通知我。我並沒有生氣,我覺得我是在處│ │
│ │理事情,我並不是氣到對校方寄存證信函│ │
│ │,我是驚恐萬分,我並沒有生氣,而是對│ │
│ │方置之不理。) │ │
├──┼──────────────────┼─────┤
│5 │去年10月底缺課後,老師曾與與林生面談│見原審卷第│
│ │(原告主張:實際上老師是回覆106年12 │13頁 │
│ │月7日才與林生面談。) │ │
├──┼──────────────────┼─────┤
│6 │報導內容 │見原審卷10│
│ │月,7萬學費白繳,媽向大學求償」 │頁、第12頁│
│ │(上訴人主張:我不是主張學費白繳要向│ │
│ │大學求償)107 年4 月29日報導標題「兒│ │
│ │曠課沒通知,母嗆告東海」 │ │
│ │(上訴人主張:我只是跟東海溝通,沒有│ │
│ │嗆告東海) │ │
│ │ │ │
├──┼──────────────────┼─────┤
│7 │蘋果的電腦動畫 │ │
│ │(上訴人主張:這個動畫是侮辱人的動畫│ │
│ │。東害大學教職員沒有盡到自己的本分,│ │
│ │造成我兒子權益受損) │ │
└──┴──────────────────┴─────┘
附表二:三立報導(無動畫)
┌──┬──────────────────┬─────┐
│編號│報導內容 │證據出處 │
│ │(原告主張) │ │
│ │ │ │
├──┼──────────────────┼─────┤
│1 │林男母親直到今年1月收到學校成績單, │原審卷16頁│
│ │看到幾乎每科都掛零分,才驚覺兒子都沒│ │
│ │去上課 │ │
│ │(上訴人主張:上訴人雖然於107 年1 月│ │
│ │21日接到兒子的成績單,知道兒子只有一│ │
│ │科有分數,其他科是零分,但上訴人107 │ │
│ │年1 月21日時仍不知道兒子曠課,上訴人│ │
│ │是到107 年2 月22日才知道兒子從106 年│ │
│ │10月開始曠課) │ │
├──┼──────────────────┼─────┤
│2 │她不滿校方沒有告知,也沒有給合理解釋│見原審卷第│
│ │,認為她繳的學費都白繳了,氣得要對學│16頁 │
│ │校提告求償。 │ │
│ │(上訴人主張:實際上學雜費是我兒子助│ │
│ │學貸款,我並不是因為學費白繳要對學校│ │
│ │求償) │ │
├──┼──────────────────┼─────┤
│3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林姓男大生從去年10│見原審卷第│
│ │月底開始,就未曾到校上課。 │16頁 │
│ │(上訴人主張:兒子是從106 年10月初開│ │
│ │始就沒有進學校。) │ │
├──┼──────────────────┼─────┤
│4 │林姓學生已20多歲,比一般學生年紀大 │見原審卷第│
│ │(上訴人主張:我兒子念大二時是22歲)│16頁 │
├──┼──────────────────┼─────┤
│5 │107年4月28日報導標題「不知兒缺課3個 │見原審卷第│
│ │月,母以7萬學費白繳為由向大學求償」 │16頁 │
│ │(上訴人主張:我不是主張學費白繳要向│ │
│ │大學求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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