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
原 告 王秀溶
王冠之
王品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王文奕
王宥欽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特留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編號3關於「...(門牌:臺中市○○區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理 由
一、按家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此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 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