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136號
TCDV,107,家繼訴,136,20190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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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36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黃致翰 

      鄭羽玲 
參 加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一霖 


被   告 張汶纓 
被   告 張杏如 
      0○○○○0  號
被   告 張郁若 
被   告 張博翔 
兼上一被告
代理人
被   告 張鐿瀧 
被   告 張武訓 

被   告 張宗城 
被   告 張銘科 
被   告 張智賢 
被   告 張凱勝 
被   告 張凱傑 

被   告 張雅芳 
被   告 張雅甄 
被   告 張凱來 

被   告 郭江碧蘭女

被   告 江水來 
被   告 黃勝珍 
被   告 楊木水即楊張秀霞繼承人

被   告 陳楊美慧即楊張秀霞繼承人

被   告 楊正義即楊張秀霞繼承人

被   告 楊美冠即楊張秀霞繼承人


被   告 楊正章即楊張秀霞繼承人

被   告 張起瑞
(兼上被告張紋纓、張杏如張鐿瀧張武訓張宗城張銘科
張智賢郭江碧蘭女江水來楊木水、陳楊美慧楊正義
楊美冠楊正章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江水來郭江碧蘭女黃勝珍應就被繼承人張林秀勉張淑月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就被繼承人張春楊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 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張智賢張凱勝張凱傑張雅芳張雅甄張凱來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被告張汶纓之債權人,對於被告張汶 纓尚有新臺幣(下同)103.624元及利息之債權,並已取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21762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 。被繼承人張春楊於民國87年5月1日死亡,遺有附表一所示 之遺產,其繼承人有配偶張林秀勉、第一順位之子女即被告 張起瑞張汶纓張杏如、及訴外人張萬貴、張萬享、張萬 通、楊張秀霞張淑月;其中張萬貴於87年2月19日死亡, 其應繼分由張鐿瀧張武訓張宗城張銘科張智賢代位 繼承;又張萬通於73年10月19日死亡,其應繼分由張博翔



張郁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即訴外人張林秀勉於99年12 月6 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第一順位之子女即被告張起瑞張汶纓張杏如郭江碧蘭女江水來與孫子女被告張鐿瀧、張武 訓、張宗城張銘科張智賢張博翔張郁若及訴外人張 萬享、楊張秀霞張淑月。被繼承人即訴外人張萬享於101 年11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有子女即被告張凱勝張凱傑張凱來張雅芳張雅甄。被繼承人張淑月於103年3月1日 死亡,其繼承人有配偶即被告黃勝珍及第三順位之兄弟姊妹 即被告江水來張起瑞張汶纓郭江碧蘭女張杏如及楊 張秀霞。被繼承人楊張秀霞於107年6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 有配偶即被告楊木水與第一順位之子女陳楊美慧楊正義楊美冠楊正章。前開被告等23人之應繼分核算如附表二所 示,原告為實現債權,欲執行被告即債務人張汶纓應有部分 之所得遺產,惟該不動產於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各公同共有人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乃代位被告即債 務人張汶纓提起分割遺產之訴,爰請求就被告江水來、郭江 碧蘭女、黃勝珍未辦理繼承登記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有 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依其應有部分以原物分割為分別共有。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則以:除上開未到庭被告外,其餘被告均表示對於原告 請求分割及關於應繼分之部分皆無意見。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汶纓積欠原告債務未清償,被繼承人張春楊 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告為其全體繼承人等事實,業據 其提出臺灣臺中93年度促字第21762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 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院麟民執106司執申字第119438 號函文影本、土地及其異動索引資料、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等資料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 所明定。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 ,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同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債權人得予代位債務人行使之權利,並非僅以請求權為限, 凡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均得為之。此項代位權行使 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 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 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 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又按共有物 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



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 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 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 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 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 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 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 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絛 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規定。
經查:
(一)債務人張汶纓因繼承而取得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公同共有權利 ,在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 之遺產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應俟辦妥遺產分割,始得進 行拍賣,故執行法院須待債務人張汶纓已辦妥遺產分割或由 原告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俟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後,始得 對債務人張汶纓所分得部分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8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1號意旨參照)。(二)原告對債務人張汶纓之債權未獲清償,亦經取得執行名義, 且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 約定,惟因債務人張汶纓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致原告 無法就債務人張汶纓分得部分執行,則原告為保全其對債務 人張汶纓之債權能獲得清償,自得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 代位行使債務人張汶纓之遺產分割請求權。
(三)又被繼承人張春楊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雖經訴外人張林秀 勉、張萬貴、張萬享、張萬通張淑月、楊張秀霞及被告張 起瑞、張汶纓張杏如辦理繼承登記,惟訴外人張林秀勉死 亡後,其繼承人郭江碧蘭女江水來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訴 外人張淑月死亡後,其繼承人即其配偶被告黃勝珍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從而,原告代位請求被告 郭江碧蘭女江水來黃勝珍如應就如主文所示被繼承人所 遺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分割附表一所 示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關於分割方法部分,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土地,應按被告 各人之應繼分比例,採分別共有方式分割,如此符合公平原 則,且將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關係,並不損及被告之利益 ,況被告若取得分別共有,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 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反而對於被告較為有利。爰斟酌被 繼承人張春楊死亡已多年,就其所留遺產迄未能分割,為免 公同共有關係久延,致影響原告及共有人間彼此權益,本院 認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遺產,應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



別共有較為妥適。又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分割後被告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被告依 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所 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表一、被繼承人張春楊之遺產
┌──┬──┬──────────────┬────────────┐
│編號│財產│ 所在地或名稱 │分割方法 │
│ │種類│ │ │
├──┼──┼──────────────┼────────────┤
│ 1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由二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
│ │ │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2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同上 │
│ │ │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
└──┴──┴──────────────┴────────────┘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姓 名 │ 應繼分比例 │
├─────┼───────┤
張汶纓 │ 143/1080 │
├─────┼───────┤
張起瑞 │ 143/1080 │
├─────┼───────┤
張杏如 │ 143/1080 │
├─────┼───────┤
張博翔 │ 11/180 │
├─────┼───────┤
張郁若 │ 11/180 │
├─────┼───────┤
張鐿瀧 │ 11/450 │




├─────┼───────┤
張武訓 │ 11/450 │
├─────┼───────┤
張宗城 │ 11/450 │
├─────┼───────┤
張銘科 │ 11/450 │
├─────┼───────┤
張智賢 │ 11/450 │
├─────┼───────┤
張凱勝 │ 11/450 │
├─────┼───────┤
張凱傑 │ 11/450 │
├─────┼───────┤
張雅芳 │ 11/450 │
├─────┼───────┤
張雅甄 │ 11/450 │
├─────┼───────┤
張凱來 │ 11/450 │
├─────┼───────┤
郭江碧蘭女│ 23/1080 │
├─────┼───────┤
江水來 │ 23/1080 │
├─────┼───────┤
楊木水 │ 143/5400 │
├─────┼───────┤
│陳楊美慧 │ 143/5400 │
├─────┼───────┤
楊正義 │ 143/5400 │
├─────┼───────┤
楊美冠 │ 143/5400 │
├─────┼───────┤
楊正章 │ 143/5400 │
├─────┼───────┤
黃勝珍 │ 11/1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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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