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27號
原 告 林秀如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複代理人 何嘉凌
被 告 陳俊安
陳俊寰
陳秋伶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依 土地登記謄本顯示,原告目前所請求分割之遺產均已協議分 割,並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尚待釐清本件是否仍有遺產 須為裁判分割,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