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100號
TCDV,107,司執消債更,100,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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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黃馨儀即黃惠美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賴俊宏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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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謝浦澤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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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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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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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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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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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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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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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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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壯吉
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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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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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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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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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書面決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 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60條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



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 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黃馨儀即黃惠美(下稱債務人)聲請 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經查,本件已申報債權 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5位,其代表債權金額總計 新臺幣(下同)為8,635,736元。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 更生方案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08年 4月12日發函與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命其於文到1 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函覆結果所示 ,本件15位債權人中,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6位債 權人於期間內表示不同意;其餘9位債權人均逾期未為確答 ,依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為同意。基上,本件視為同意 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位已過半數,且 其所代表之債權額5,208,117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債權額之60.31%,亦已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 之二分之一,依本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本件視為債權人 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及各該 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足憑。又審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 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 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 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經書面表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 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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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