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54號
原 告 江永根
訴訟代理人 鄭聿珊律師
被 告 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志昌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梁鈺府律師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廖于禎律師住同上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於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5日辯論終結後調解成立,有108年度中司勞移調字第16號調解程序筆錄可參,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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