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254號
TCDV,107,勞訴,254,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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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54號
原   告 江永根 
訴訟代理人 鄭聿珊律師

被   告 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志昌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梁鈺府律師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廖于禎律師住同上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於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5日辯論終結後調解成立,有108年度中司勞移調字第16號調解程序筆錄可參,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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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