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878號
TCDV,106,訴,2878,20190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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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78號
上 訴 人 顏廷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兆裕蔡惠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7,
5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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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