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78號
上 訴 人 顏廷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兆裕、蔡惠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7,
5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