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30號
原 告 台清交數位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元
訴訟代理人 楊懷慶律師
被 告 新遠景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即新世代數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即頂尖數位
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兼訴訟代理人 郭秉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案由欄中「107 年4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108 年4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及判決書第15頁結案日「中華民國107 年4 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8 年4 月3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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